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重上更(二),60,200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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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偉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律師
郭寶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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