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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六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三個月應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期滿。
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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