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重交附民,13,200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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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庚○○

甲 ○
己○○
丙○○
丁○○
戊○○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上訴字第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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