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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麒翔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原 告 兼
代 表 人 乙 ○ ○
被 告 丙 ○ ○
被 告 甲 ○ ○
被 告 千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94年度上訴字第63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麒翔冷凍機械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16,121, 880元並連帶給付原告乙○○200萬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其事實上陳述援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3年度刑事判決書之記載並略以:被告違反買賣契約之行為致原告受有補徵營業稅、罰鍰、名譽、信用受損、遭限制出國等財產、非財產上損害。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崇 義
法 官 侯 明 正
法 官 吳 永 宋
以上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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