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上易,406,2007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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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0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關於製作日期欄「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96年8月1日」,誤載為「95年8月1日」;
製作日期「96年8月2日」,誤載為「95年8月2日」,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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