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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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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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