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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4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犯刑法第341條之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及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41條第1項之準詐欺取財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列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玆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其上訴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楊子莊
法 官 戴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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