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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仁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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