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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易字第85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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