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上易,685,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4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本審認定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二、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原審法院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同年十月十一日送達於上訴人妻林淑芬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二、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甚明。

查上訴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期限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爰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