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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3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再按上揭所謂之上訴理由應指具體之理由,而非空泛之理由。
二、本件原審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宣判,上訴人即被告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提起上訴時,自應依上揭規定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
惟上訴人上訴狀並未敘述原判決如何不當或違法之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蘇清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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