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上易,703,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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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弄29號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易字第138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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