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03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張宗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邱佩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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