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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