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上訴,918,2007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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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2樓之6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敘述理由,經原審於96年7月13日發函命被告甲○○補正其上訴理由,惟被告甲○○並未補正其上訴理由;

復經本院於96年9月26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10月8日寄存於虎尾派出所,然被告甲○○迄今仍未補正,則揆之上開規定,被告甲○○上訴已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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