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上訴,930,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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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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