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上訴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所為之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周 美 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