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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328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於抗告時準用之;
又抗告法院認為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1條前段、第4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甲○○於民國96年8月8日收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0號裁定後,業已向該院具狀捨棄抗告,有捨棄抗告權聲請狀乙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 年度聲減字第1660號卷第22頁),是本件抗告人之抗告權業已喪失。
茲抗告人復提起抗告,揆之前揭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羅心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蔡振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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