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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毒抗字第39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第一審裁定(九十六年毒聲字第七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因多次服用感冒糖漿等藥物,致尿液檢驗呈毒品反應,且因警員誤導,抗告人始自白施用毒品,抗告人現因緩刑受保護管束中,一向謹言慎行,絕不會碰觸毒品。
為此,提起抗告,求為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裁定云云。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八月廿四日至同月廿九日止,在台南市○○街太子飯店二0七號房等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九十六年八月卅一日在上開飯店房間為警查獲事實,業據被告自白,且有施用毒品器具玻璃管一支扣案,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三、原裁定意旨略以:經核聲請意旨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被告裁定移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情。
四、本院經查:㈠按尿液中安非他命檢驗方法,對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影響,業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於八十三年四月七日以北總內字第03059-號函示﹕在文獻報告中,確有藥品或食物因交叉反應,可在尿液測試中產生偽陽性安非他命反應。
例如在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和薄層色層分析法(TLC )尿液測試方法中,某些成藥(如減肥藥、感冒藥劑等)中成分因與安非他命有類似作用,可產生與安非他命交叉反應,使尿液測試呈現偽陽性;
但利用精密儀器分析,將可排除偽陽性可能,而得到正確解答,目前最常採用確認方法為氣相層析質譜儀,在良好操作條件,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等語。
又法務部於八十五年九月廿六日以發技字第85114952號函說明﹕單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有可能因交叉反應,而對服用幾種其他非煙毒或甲基安非他命藥物者尿液產生偽陽性結果,然若搭配薄層分析法,應可摒除絕大部分偽陽性問題,至使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干擾等情。
㈡次查抗告人於九十六年八月卅一日十二時十分許,在台南市○○街太子飯店二0七號房間,為警查獲持有安非他命吸食器及殘渣袋各一個,並於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經其同意,當場採其尿液,確認身分無誤後,將其尿液送驗結果,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筆錄、扣押書、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年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九月七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詳警卷三至七、十二頁;
偵查卷十二之一頁)。
而抗告人尿液,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係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再確認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確認報告在卷可憑。
準此,抗告人尿液既經酵素免疫分析法篩檢及氣相層析質譜儀確認。
依上說明,已足排除抗告人因服用其他藥物(如感冒糖漿等)導致呈毒品偽陽性反應可能。
則抗告人於偵查中供承,其自九十六年八月廿四日至同年月廿九日止,在郭玉輝茄萣鄉住處及台南市○○街太子飯店二0七號房等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情,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是抗告人辯稱:其係服用感冒糖漿,致尿液呈偽陽性反應,且警詢自白係遭員警誘導云云。
因抗告人未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所辯自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事實,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抗告人裁定移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人仍執前詞抗辯,而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董武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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