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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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