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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其中所犯竊盜案件部分,亦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另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經通緝到案,依法不得減刑,為此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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