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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犯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52號裁定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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