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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人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編號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聲請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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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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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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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 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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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4年1至3月間 │ 94年1至3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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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4353號等 │94年度偵字第4353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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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後├───────┼─────────────┼─────────────┤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989號 │ 96年度上更(一)第36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6年6月5日 │ 96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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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定├───────┼─────────────┼─────────────┤
│判│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989號 │96年度上更(一)字第363號 │
│決├───────┼─────────────┼─────────────┤
│ │ 判決確定日期 │96年6月5日 │ 96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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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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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 │ 合於減刑條例 │不合 │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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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九月 │ │
│權期間或罰金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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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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