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1048,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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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6年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該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7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

移由聲請人執行,於94年10月4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執行2年1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強制工作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前來,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資料,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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