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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其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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