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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 由
一、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王明宏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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