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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717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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