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988,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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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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