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再,64,200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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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龍安防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五

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確定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九六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之對象即本院為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五號刑事判決,受判決人為「甲○○」。
而本件再審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為「龍安防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甲○○」,「甲○○」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今聲請人「龍安防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既非上開判決之受判決人,亦非上開法條所列之得聲請再審之人,其聲請再審,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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