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601,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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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26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92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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