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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所宣示之
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主文第二行內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 (即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 (即新台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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