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630,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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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三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四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二、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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