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647,200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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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犯業務過
失致死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三一八號(偵查案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受刑人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五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例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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