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655,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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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吸食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吸食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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