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657,200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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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0七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蘇清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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