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673,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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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即 受 刑人 甲 ○ ○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予以減刑,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31日裁定准予減刑(附表編號1部分不合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與附表二偽造文書減刑後合併執行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48號裁定附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再於96年11月7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聲請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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