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674,200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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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九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五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甲○○,雖曾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詳本院卷十九頁)。

然該通緝並非針對本件竊盜罪執行案而為,則受刑人自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董武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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