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676,200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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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九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間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止,犯常業重利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一二九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董武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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