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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08月25日、9月25日及11月25日犯詐欺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871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3766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罪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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