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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07月25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1354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偵字第3276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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