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680,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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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八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中某日至同年月二十日及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至同年月二十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一八一號、第一00三0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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