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684,200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1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之連續結夥搶劫案件,雖經最高法院以72年度台上字第6926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在案,然因其符合96年減刑條例第6條之規定,為該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者,仍得予減刑,並與其他案件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6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梅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