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686,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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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89年9月間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36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067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確定,該案於民國96年7月6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撤銷緩刑宣告,同年8月3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抗字第25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231條(聲請人誤載為第234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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