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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尾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施用毒品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尾吉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與附表編號5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張尾吉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5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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