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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九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後某日至九十五年五月二日間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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