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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1月15日起至同年12月1日止,犯妨害風化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830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799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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