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731,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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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九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年四月間至同年六月二十三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八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二三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三四、二七八五、一三0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0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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