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906,2007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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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6號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所宣示之
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內受刑人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內記載受刑人甲○○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係「Z000000000」之誤,依前開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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