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選上訴,996,2007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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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選上訴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前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曾柏暠 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賄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有關被告甲○○、戊○○、乙○○等三人選任辯護人「莊信泰」律師部分,應更正為「曾柏暠」律師;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莊信泰」律師部分,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有關被告甲○○、戊○○、乙○○、丁○○等4人選任辯護人「莊信泰」律師部分,尚屬有誤。
被告甲○○、戊○○、乙○○等3人之選任辯護人「莊信泰」應更正為「曾柏暠」律師;
丁○○之選任辯護人「莊信泰」律師部分應刪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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