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重上更(三),103,2007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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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偵字第9521號、第10143號),茲查該被告因患呼吸衰竭併氣切併呼吸器使用及肌萎縮性脊髓惻索硬化症之疾病,不能到庭,並有高雄市立聯合醫院96年10月29日之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足稽,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楊子莊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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